2019年8月某日下午,在乐平市某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,被告秦某瑶驾驶其父亲即被告秦某保所有的小汽车行至某地段时,撞到了原告张某保驾驶的三轮电动车,造成原告受伤。
事发后,原告具状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秦某瑶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,同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被告秦某瑶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超期未年检,系无证驾驶,所以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拒绝赔偿。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七)规定: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驾驶证。被告秦某瑶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19年6月3日,在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内。经过审验,已于2020年5月11日期满换证,且其初次领取的驾驶证既未注销,也未吊销,因此被告秦某瑶不存在无证驾驶情形,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秦某瑶的驾驶证超期未年检,系无证驾驶的辩解,法院不予支持。于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。被告保险公司不服,提出上诉,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最后被告保险公司自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。
法官提醒: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有关规定,各位车主应及时对驾驶证进行换证、审验,否则会受到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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